★第一部分:盜竊、搶劫罪辯題(十二題)
★第二部分:詐騙罪辯題(八題)
★第三部分:故意傷害、殺人罪辯題(十六題)
★第四部分:交通類辯題(八題)
★第五部分:貪污、受賄罪辯題(十一題)
★第六部分:不構成犯罪類辯題(十一題)
某學校因在一低洼地擴建操場需要填墊大量泥土,該校主管人員同村民肖某商量此事,便請肖某代為聯系填墊,并商定每車泥土120元。肖某想到某房產公司在離學校一公里處有一塊土地待開發,便私下雇傭裝載機及運輸車輛對該土地泥土挖掘裝運,賣給該學校,獲利近四萬元,扣除成本凈獲利二萬六千余元。某房產公司發現所征土地被挖了一個大坑遂報案。公安機關偵破此案過程中獲知,房產公司事實上也準備在開發時挖地坑以修建地下車庫,肖某的行為客觀上為房產公司降低開挖預算費用近十萬元。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肖某因被公司辭退,懷恨在心,就邀請無業人員周某一同去公司老板李某家盜竊財物,并承諾事后五五分成,周某答應后并表示一切行為聽肖某的安排。
第二天下午,周某在肖某的安排下預先潛入李某家踩點,偶然發現李某竟然是自己失去聯系十多年的初中同學,便將實情全部告知李某,李某為了將肖某繩之以法,要周某不動聲色,按照肖某的計劃繼續行事,臨別前,李某拍著周某的肩膀說“后面看我的”。
第三天晚上,肖某、周某前往李某家,周某搭梯子翻墻進入李某家,肖某在院子外面接應。李某把事先準備的裝有十萬元的包交給周某,周某便將該包扔出墻外。就在肖某拿到該包的瞬間,事先接到李某報警并埋伏在附近的3名警察將肖某抓獲,財物被現場繳獲。
正方:肖某行為成立盜竊罪
反方:肖某不構成盜竊罪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肖某在銀行存款2250元,銀行工作人員在電腦上輸入存款數額時,不小心在2250元后多加了一個“0”,輸進電腦的存款成了22500元。肖某拿到存折時,發現了銀行人員的失誤,接著便在其他的儲蓄點將其全部取走。當日下午5點半,銀行對賬時發現了失誤,但發現款已全部被肖某取走,遂電話聯系肖某要求其退還多取的款項。肖某避而不見銀行人員,并搬離原來居住的地方,無法聯系。銀行人員遂到公安機關報案,后肖某被抓獲。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2013年6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肖某在麻將館玩麻將賭博輸錢,便懷疑與他一起玩麻將的麻將館店主王某作弊,從而贏了他的錢。肖某存心報復,便在打完麻將后乘王某不備,將王某放在賭桌上的錢包(內有現金3000元、100余元的購物卡一張,價值800元的手機一部)拿走,并在走出麻將館后,在未查看錢包內財物的情況下,將錢包隨手扔棄在附近草叢中。案發后,被盜錢包未能找回;肖某賠償了黃某經濟損失3000元,獲得王某諒解。
正方:被告人肖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反方:被告人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017年春節期間,肖某男微信聊天結識張某女,經過一段時間的微信聊天,互生好感。某日聊天中,張某女露富,肖某男提出因學車手頭臨時有點緊,想借款7000元,張某女答應。肖某男隨即邀請張某女見面,請其吃飯,張某女應約前往,并告訴肖某男自己把錢給他帶過去。吃飯中二人相談甚歡,餐后去賓館開房。期間肖某男希望張某女將錢給自己,張某女以“著什么急啊”以應對。肖某男趁張某女不注意,將事先準備好的安眠藥放入飲料里端給張某女喝下,后趁張某女昏睡之機打開張某女的手包,但沒有發現現金。肖某男隨從包中拿走張某女的身份證及家中鑰匙,離開賓館潛入張某女家,拿走現金6000余元據為己有。
正方:肖某男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反方:肖某男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肖某于2011年開始從事機票代、訂購業務,從中賺取手續費。2016年12月,肖某在網上辦業務時了解到客戶曹某經常乘坐南航航班,卻沒有注冊為會員。于是,肖某便用曹某的個人信息偽造了一份曹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然后登陸南航公司主頁,假冒曹某身份注冊成為南航明珠會員。
隨后,肖某將曹某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間乘坐南航航班的飛行里程積分兌換成12張免費機票轉賣給他人,獲利共計人民幣12350元。
后曹某本人到南航公司申請南航明珠會員時,南航公司發現曹某的會員系他人冒用,遂案發。
正方:被告人肖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反方:被告人肖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肖某近日因世界杯賭球輸了很多錢,于是在半夜時分四處游蕩,想搞些錢來日再賭。某日凌晨2時許,當肖某走到某歌廳門口時,遇到陪酒女劉某從歌廳下班回家。肖某見劉某穿著時尚、手提名包,走起路來腳步輕浮,走一小段后停下來迷瞪一會,估計劉某喝醉了。于是產生了尾隨劉某,趁其酒醉搞些財物的念頭。
當劉某走到棋盤路時,發現被肖某尾隨。由于棋盤路相對偏僻,又沒有路燈,當下更是空無一人,劉某心中害怕,在拐入一小巷后便將隨身攜帶的提包扔到路邊,然后加快腳離去。肖某尾隨而至,沒看到劉某,只見路邊有一提包,提包中有4000元現金和價值2000余元的手機后,肖某將上述財物取走,轉身離去。在返回路上,肖某又與劉某相遇,劉某驚恐萬分,求肖某不要傷害自己,肖某威脅劉某不準報案,然后逃離現場。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2019年6月2日,肖某某得知吳某某(香港居民)來寧海市,便約其見面。晚上8點,肖某某攜帶匕首、繩、膠帶等作案工具來到吳某某入住的國際酒店702房間。雙方見面閑聊片刻后,肖某某突然拿出匕首,向吳某某索要15萬元港幣。吳某某稱身邊未帶巨款,包內只有少量港幣和人民幣現金,如果要可以拿去。肖某某遂用繩子捆住吳某某手腳,佯裝打電話,謊稱樓下有同伴協助,以此向吳某某施加壓力,繼續索要錢款。在肖某某的威逼下,吳某某提出可以打電話給香港朋友何明,讓何明幫助籌錢后帶到寧海市。在得到肖某某應允后,吳某某即打電話給何明,并借機用肖某某聽不懂的方言暗示何明報警。吳某某告訴肖某某,錢款要在6月4日方能到手。肖某某進而將索要錢款的數額增加為港幣20萬元,并逼迫吳某某按其所述寫了一張“吳某某2019年4月8日借肖某某港幣20萬元”的借條。6月3日下午4時許,寧海市警方接報后,沖入酒店解救了被捆綁的吳某某。
正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肖某與同伙數人(均在逃)闖入任甲家中,向其勒索錢財。正在此時,任乙(任甲之兄)抱其子任丙(2歲)從外面回家,肖某在勒索錢財未果后,從任乙懷中搶奪任丙,將任丙抱在懷中,刀擱在任丙的脖子上,以任丙的生命相威脅,當場向任家兄弟索要人民幣5萬元。因任家兩兄弟一時拿不出這么多錢,就請求肖某寬延時日,但肖某不允,要求馬上付錢,否則他兒子就沒命了。被逼無奈之下,任乙就打電話(免提手機)給前妻肖某(系任丙的母親),語氣急促地說,家中出了事,急需用錢,讓其通過銀行轉賬5萬元。肖某因任乙出軌而離婚,心中有怨氣,當即掛斷電話。肖某再次催逼,任乙只能再次打電話給前妻,語帶哭腔地哀求說,再不付錢,就來不及了!此時,任丙因害怕正好發出哭聲,肖某感覺蹊蹺,就問任乙到底發生了什么事?肖某向任某使眼色,任某不敢說出實情,就說:“你別問了,趕快轉錢!” 隨即掛了電話。肖某感覺可能兒子出事,就馬上轉了5萬元到指定賬戶,并隨打110報警,后肖某等人被抓獲。對肖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谷峰與肖某某都是書畫收藏玩家,常年在古玩市場淘寶,由于經驗豐富,常能低價“撿漏”。某日谷峰和肖某某一同逛古玩市場,看到一幅沒有落款的山水畫,賣者叫價3萬元,谷峰雖然不能直接判斷作者,但根據其他方面判斷極有可能是名家的作品,于是經過討價還價以1萬元購下。回來后,谷峰邀請肖某某在內的多名業內好友賞鑒,大家意見不一,但都認為1萬元肯定是“撿漏”了,有人當場出價3萬元求購,谷峰以自己喜歡為由婉言拒絕。
某日,肖某某找到谷峰希望用自己的一個花瓶和谷峰換該畫,這個花瓶是肖某某花5000元從古玩市場“撿漏”來的,谷峰還是以自己喜歡為由婉言拒絕。肖某某見狀,便以揭發谷峰隱私為由進行威脅,谷峰無奈只好答應交換。交換后肖某某將該畫以5萬元售出。后肖某某因其他犯罪被抓,其主動交代該事,公安機關向谷峰調查,經查谷峰已經將該花瓶以3萬元出售。
正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犯罪
肖某通過網絡平臺介紹,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向蘇某購買一輛黑色二手寶馬轎車。雙方約定總車款為53萬元,當場轉賬付款23萬元,并約定剩余30萬元在車輛過戶后支付。
蘇某支付了首付款23萬元后駕車離開,剛到停車場門口即遇到曹某等多人攔截。曹某等人聲稱肖某欠他借款100萬元未還,要扣留該寶馬車。蘇某下車交涉時,曹某乘機將車開走。蘇某報警,警方將肖某、曹某等人抓獲。經查,肖某、曹某是老鄉關系,所謂借款100萬元根本不存在,肖某、曹某用該方法作案多起。
正方:曹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反方:曹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肖某是一家煤炭公司老板意,葛某經常掛靠肖某公司向某發電廠供應煤炭,每次結算貨款時都是由葛某到發電廠拿到承兌匯票,再派人拿到肖某公司當場背書給自己,背書后葛某會按比例支付肖某一定的掛靠服務費。
2018年5月,葛某邀請肖某合伙向葛某朋友的公司供應煤炭,肖某表示擔心回款安全,葛某說是自己朋友,回款沒有什么問題。但最終因對方破產,300萬貨款無法收回。肖某要求葛某賠償自己150萬元損失,葛某不同意。
某日葛某向往常一樣派人拿著發電廠的300萬元承兌匯票后找到肖某背書時,肖某謊稱財務章在家里,讓財務人員拿匯票去家里蓋章,同時將葛某派來人的拖去喝酒。喝酒期間肖某電話指示財務人員將該匯票直接去銀行貼現,貼現得款290萬元。肖某將其中140萬元轉給葛某,并聲稱剩余150萬用于折抵他的300萬元貨款損失,葛某隨即報警。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魏某某因本單位工作需要到借到外地某保密單位封閉工作,肖某某等人知道后便自稱是紀檢干部,編造魏某某因職務犯罪被隔離審查,向魏某某的父母索要“好處費”十萬元,聲稱自己可以幫忙把魏某某“運作”出來。魏某某的父母半信半疑,但多次聯系魏某某未果,問單位同事都說是不知道。于是,魏某某的父母認為肖某某等人說的可能是真的。魏某某的母親準備拿錢給肖某某等人去“運作”,但魏某某的父親還在猶豫。見此狀況,肖某某等人就威脅老人說,如果三天內不拿錢去“運作”,馬上把魏某某送到看守所關押起來,將來判處無期徒刑。老人害怕,急忙將十萬元轉到肖某某等人指定賬戶。
正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小肖的父親老肖單位搞團購住房,根據相關政策,該團購指標可以自由轉讓。老肖常年住在縣城,于是將該團購指標轉給兒子小肖。因小肖好賭,老肖怕兒子將來沒有房子,于是寫下一份“說明”,說明上寫著“該房屋團購指標歸小肖所有,不許再次轉讓”,并在“說明”簽字。
小肖手頭缺錢,于是自己動手將“說明”上的“不許再次轉讓”改為“允許再次轉讓”,然后與小趙簽訂《團購指標出讓合同》,將團購指標轉給小趙,小趙按約支付轉讓款30萬元。當小趙前去辦理交款手續時,辦事人員看到“說明”上有改動便與老肖核實。老肖得知小肖將該團購指標再次轉讓,十分生氣,明確表示該團購指標不同意轉讓給小趙。小趙見購房不成,找到小肖退錢,小肖已經將30萬元賭博輸掉了。
正方:小肖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反方:小肖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2016 年春節期間,肖某與兩個朋友“山雞”、“浩南”(均另案處理)從廣東來到江蘇省某市。三人商量認為,春節期間親朋好友喜歡聚會飲酒,三人可以合作“碰瓷”賺點錢花花。
并決定在該市長城大酒店門口蹲守,等物色到有人飲酒駕車的,就故意用電動車去碰撞運行中的機動車輛,制造“車禍”假象,讓人賠償獲得錢財。
一日晚 21 時許,“山雞”在長城大酒店門口蹲守時,看到一伙人用完晚餐出酒店門口,其中有人對被害人王某說:“王經理今天沒少喝酒,要不叫代駕吧。”王某說:“沒事的,我家很近,開車就幾分鐘,我自己能行。”
“山雞”看清被害人王某的車輛號牌后,用事先準備的對講機向肖某及“浩南”通報。在被害人王某駕駛機動車從酒店停車場開到國道 237 路面時,“浩南”駕駛電動車、肖某坐在后座從路邊沖出,撞在王某駕駛車輛的右后側。電動車倒地后,“浩南”順勢用事先準備的動物鮮血灑在地面,造成事故假象。
被害人王某停車到車右后側查看時,肖某佯裝從地上爬起查看“浩南”傷勢,說:“完了,不死也丟掉半條命”。并對被害人王某說:“救人要緊,你趕緊出醫藥費,要不只有報警了”。
王某考慮到撞了人確實需要進行賠償,而且自己剛剛飲了酒,如果報警自己要“吃官司”的,有可能工作也沒了。就趕忙說:“別報警、別報警,我賠錢私了”。后王某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向肖某共計支付人民幣 40 萬元。
后王某感到被騙遂報警,肖某在取錢時被民警抓獲。
正方:肖某構成敲詐勒索罪,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反方:肖某構成詐騙罪,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
老肖是一位收藏愛好者,一年前曾花10萬元誤購了一幅古畫贗品,為挽回損失,老肖決定將該畫轉售。某日,老肖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在古玩字畫市場設攤,該畫也作為賣品之一展示。老肖在畫的下方加了一張字條,寫明“祖傳寶物,只予有緣人”。當地一所知名大學的中文系教授徐某到市場閑逛,在老肖的攤位看到該畫,反復端詳,確認為古代知名畫家的作品,遂主動向老肖開價,欲以人民幣50萬元求購,老肖對徐某說:“你仔細看,買了你可不能退貨。”徐某稱:“我人稱徐半尺(指畫打開半尺即知真假),豈會看走眼?”雙方以50萬元成交。兩個月后,徐某通過其他途徑終于獲知該畫系贗品,意圖退畫退款,上門欲老肖商量,遭拒,遂報案。
正方:老肖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反方:老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辯題七:
肖某某是某中藥材市場的經營戶,最近從吉林收購了一批西洋參,本想廉價出讓賺點小錢。但由于質量較差,按市場價格沒有人愿意收購。于是肖某某糾集幾個同伙,跑到某縣城打出正宗美國西洋參的橫幅進行銷售,但效果不理想。肖某某給購買10000元以上的顧客進行網上會員注冊,發放會員卡,承諾在3個月后返回讓利30%,肖某某用上述手段共銷售西洋參25萬元。3個月后,顧客撥打會員卡上的號碼要求返點時,發現電話已經停機,會員卡上面的信息除了肖某某的名字是真實的,其他包括公司名稱、地址等均是虛假的。警方接到報警后,很快將肖某某抓獲。肖某某交代,其銷售的西洋參的價格比正常價格略微高10%。所謂注冊會員、返點都是為了銷售而編造的謊言。
正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2014年5月,肖某、丁某在銀行辦理取款業務,分別填寫了10000元和20000元的取款單據。銀行職員在辦完取款手續后,先將10000元先將遞出,肖某取走存款,之后,銀行職員喊了兩聲丁某,但未抬頭核對丁某身份,便將20000元現在遞出,肖某見狀,趁銀行職員與丁某不注意,拿走了20000元。
正方:肖某構成盜竊罪
反方:肖某構成詐騙罪
某日8時許,某加油站員工湯某(身穿加油站工作服)精神病突然發作,在加油站內追趕加油站經理洪某(身穿便服,手上拿一挎包)。此時,肖某開著一輛小轎車載著母親到加油站準備加油,見湯某追趕洪某從加油站的收銀處門口經過,肖某認為洪某搶劫,于是開車上前攔截,而洪某也剛好跑到肖某車頭位置,洪某用手按住車頭,退幾步轉身想跑。肖某繼續開車加速往前,車頭將洪某撞到。見洪某倒地,肖某便踩剎車,但因為擔心急剎車會傷到母親(未綁安全帶)而沒有緊急制動,轎車將洪某拖行約13米,撞上加油站旁邊的樹木和花基后停下。洪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洪某系因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臟器損傷死亡,經檢驗,小轎車制動前速度為35.9千米每小時,制動性能良好。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4月21日晚,肖某在某市火車站候車大廳閑逛,看到一旅客將自己的手包放在身旁座位上,遂起歹念,悄悄走過去偷了手包。肖某出了火車站,打開手包一看,里面有3000元現金和一些證件,就把自己的手機(價值2000元)放在包里往家走。但是,肖某偷他人手包的行為被楊過發現。楊過就尾隨肖某,伺機奪包。在一胡同處,楊過突然從肖某背后沖過來,搶了肖某拿的包就跑。肖某奮力追上楊過,揮拳便打。由于楊過身小體弱,抵擋幾下后,便招架不住,被肖某打傷眼睛,后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
正方:肖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反方:肖某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肖某的女友是醫院護士,時常要上夜班。由于車站到回家要經過一段沒有路燈的小路,女友很害怕,于是肖某經常去到車站去接女友下班,為防不測,肖某隨時帶有小刀一把。某日夜里,肖某象往常一樣來接女友,正好碰到兩個男青年在非禮自己的女友,肖某立即上前呵斥。其中一個男青年謊稱自己是派出所的正在辦案,叫肖某滾遠點。肖某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對方見謊言被識破,便操起隨身攜帶的棒球棍上前毆打肖某。肖某多處受傷,被迫拔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抵抗。在打斗過程中,身著便衣的民警何慶路過,見有人打架,便大喊“我是派出所的,把刀放下”。王誤以為是對方的幫兇,依舊持刀在手四下揮舞。何慶隨即上前制止肖某,肖某情急之下刺中何慶的腹部致其重傷,隨后肖某攜女友離開。第二天肖某被抓獲。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肖某與劉格是兩個村的村民,多年以來兩個村常因土地糾紛發生斗毆。某日,肖某又與劉格相約斗毆,肖某糾集十余人先到,劉格走到半路聽說對方人多就原路返回。此時,劉格的親家趙老六一家三人扛住鋤頭正巧路過,肖某等人中有一人叫范江,前兩天剛好與趙老六的兒子結仇,看到趙老六一家三人路過,該人遂上前與趙老六的兒子扭打,肖某等人看到有人在打架,于是一擁而上,將趙老六等三人毆打一通。后經鑒定,趙老六等人的傷情均為輕傷甲級。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肖某與孟某是戀愛多年的男女朋友,某日,雙方爭吵后孟某一時想不開,爬到六樓樓頂準備自殺。肖某趕來苦苦勸說,經過1個多小時的勸說,孟某的情緒稍有緩解。
王某是樓底圍觀群眾,見孟某半天沒有跳樓就在樓底起哄,大聲叫到“要跳就趕緊跳,不跳就早點下來,早完早了,別浪費時間!”,圍觀群眾在王某的帶動下也跟著起哄。孟某聽到樓下起哄,情緒激動起來,向前又邁出一步。肖某見王某起哄十分氣憤,撿起一塊小石頭從六樓對著王某擲過去,正打在王某頭上。王某應聲倒地、頓時血流滿面,圍觀人群也受驚嚇四散開去,趁此機會,肖某上前將孟某救下。后經鑒定,王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9月20日21:00,肖某某因瑣事與王二毛發生爭執,肖某某遂糾集7名人員與王二毛糾集的10余人進行斗毆。在斗毆的過程中,王二毛駕轎車撞向肖某某,肖某某躲閃后轎車撞向路邊欄桿。在王二毛欲從副駕駛離開轎車時,肖某某右手持砍刀從副駕駛車窗伸進去揮刀對王二毛頭部砍了一刀,后逃離現場。22:00王二毛被送往鄉衛生院,鄉衛生院為其做簡單包扎處理,24:00被送至市人民醫院搶救。經診斷,王二毛重型開發性顱腦損傷,遂行去骨瓣減壓術、顱內失活腦組織清除術、人工硬膜修復術、清創縫合術。搶救18天后,王二毛出院。7個月后王二毛再次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二毛系因顱腦損傷和醫療過失導致肝、肺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正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有學者提出,應當對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降低至12周歲或者更低。
正方: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的年齡應當降低
反方: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的年齡不應當降低
6月的一天傍晚,李偉搭乘肖某(女)的出租車去某地,李偉見是女司機,遂生搶劫錢財之念,在路過一偏僻處時,李偉持刀劫得現金數百元,手機一部。李偉將車鑰匙拔下放入自己口袋,威脅肖某說:“不許報警,待在這里別動,我走遠后把車鑰匙留下,你自己去找”,隨后下車逃走。肖某見李偉走遠后拿出備用鑰匙,發動汽車即往李偉逃走的方向追,追了100余米時見到李偉,肖某向李偉大喊“把錢還給我,抓壞人啊”。李偉見狀慌忙逃跑,肖某見李偉不理會,遂駕車撞向李偉,李偉閃躲幾次后見無法擺脫就喊“別追了,我把錢還給你”。李偉掏出搶來的錢扔到地上繼續逃跑,肖某駕車再次撞向李偉,將李偉撞成輕傷,后李偉被趕來的群眾抓獲。
正方:肖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反方:肖某不構成犯罪
肖某,男,在某市場經銷茶葉。因為爭攬顧客,肖某多次與同市場經銷茶葉的王強發生爭執。2016年6月某日,肖某、王強又發生爭吵,被他人勸開。王強覺得肖某欺人太甚,找到朋友林森準備去教訓教訓肖某。二人前往肖某經營茶葉的店鋪,林森站在門口,王強走到店鋪內的肖某跟前,拿起地上的凳子照肖某的頭部打去。肖某急忙躲閃并向外跑去,同時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朝站在門口的林森捅了一刀。經法醫鑒定,林森系重傷。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某人大代表向人大遞交《關于降低故意傷害罪入罪標準的建議》,呼吁降低故意傷害罪入罪標準,切實保護人民群眾人身權利,將刑法第234條第1款修改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輕傷的;(二)在公共場所當眾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的;(三)毆打老年人、兒童、孕婦、殘疾人,致人輕微傷的;(四)多次毆打他人,結伙毆打他人,或者連續毆打多人的;(五)入戶毆打他人的;(六)攜帶兇器毆打他人的;(七)曾因毆打他人受過處罰后又毆打他人的。”該提案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熱議。
正方:應當降低故意傷害罪入罪標準
反方:不應當降低故意傷害罪入罪標準
秦亮是個吸毒人員,去年因與肖某合伙做生意產生虧損,秦亮認為是肖某搞了名堂段,于是四處揚言要報復秦亮。為化解矛盾,肖某約秦亮某日晚上來協商此事。為防止秦亮吸毒后會亂來,肖某叫來了孫輝等幾個兄弟攜帶木棍一同前往。秦亮到達后見肖某這方人多并帶來了木棍,便從口袋里面拿出一把手槍威脅肖某。肖某隨即上前搶奪,秦亮便對著地面放了一槍,子彈折射后劃破了孫輝的手臂。孫輝等人一擁而上,持木棍準備攻擊秦亮。秦亮見狀拔腿就跑,同時對天放了一槍,喊到“不準過來,誰來打死誰”。眾人依舊追趕,其中肖某帶兩個人從另外小路迂回包抄。
秦亮眼見被孫輝追上,對著天空再放了一槍,孫輝趕到秦亮跟前用木棍擊打秦亮頭部,秦亮當場頭破血流倒在地上,孫輝等人對對倒地的秦亮繼續毆打。此后肖某帶人趕到,見秦亮不動彈,立即要其他人撥打110和120 ,后120趕到,秦亮已經死亡。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肖某(男)與鄭怡(女)是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但始終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后肖某在外又與其他女子有染,因此鄭怡經常與肖某吵鬧,并多次聲稱要自殺。
最近鄭怡發現自己已經懷孕,遂告訴肖某并提出要結婚。但肖某不同意結婚反倒要和鄭怡分手。某日,肖某回到家中拿東西準備搬走,鄭怡痛哭流涕,傷心欲絕,于是從床下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毒鼠強,告訴肖某“你要是搬走,我就吃毒藥不活了”,肖某見鄭怡又尋死覓活的,就表示“想不想活是你的自由,我不能干涉你,你也不要干涉我”。于是轉身離去,鄭怡將毒鼠強倒入口中吞下,頃刻間毒發身亡。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肖某與朋友吳軍的妻子偷情,被吳軍發現,吳軍約肖某在茶樓見面,討要“說法”,肖某同意了。吳軍的妻子偷偷打電話給肖某,說吳軍揚言要弄死肖某,讓肖某小心點。肖某趕到茶樓,吳軍已經等在那里。見面后,吳軍沒有發火,而是勸肖某喝茶。肖某感覺不對勁,他想,吳軍可能在他的茶里投放了毒藥,于是趁吳軍不注意,將自己和吳軍的茶杯進行了調換。事實上,吳軍確實在肖某的杯子里投放了毒藥,吳軍喝下原本為肖某準備的那杯有毒的茶水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正方:肖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反方:肖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肖某與其妻王夏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王夏遂向肖某提出離婚。某日,二人去鄉政府辦理離婚手續時,因子女撫養問題未協商好,離婚未果。當天下午6時許,二人回家路過一山灣水塘時,王夏要肖某一塊歇息,肖某不予理睬,二人發生拉扯,被當地村民勸開。
當肖某朝回家的方向行走約50米時,王夏跳入水塘中。村民何春見狀大聲呼喊肖某救人,肖某答:“她自己跳的,我又沒推她。”又繼續往回家的方向走。后王夏被何春和聞訊而來的村民救起時已溺水身亡。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反方:肖某無罪
張超是個毒蛇養殖戶,在養殖毒蛇過程中自行研發了一種解毒藥,對毒蛇咬傷療效很好。周圍群眾都很佩服他,張超很是得意,常常對外炫耀自己的身體是“百毒不侵”的,自己的解毒藥能解天下所有毒。
肖某是同村村民,對張超的炫耀很是反感。某日在酒席上,張超酒后又在當眾炫耀,肖某就趁機激將張超說“你怎么厲害,那你敢喝農藥嗎?”,張超說“現在的農藥連耗子都藥不死,我都百毒不侵的人,懶得喝!”肖某見狀忙接著說“既然這樣,我現在去小賣部買一瓶來,你敢喝我就服你,如果不敢喝,今后就不要再吹牛了”。旁邊村民也跟著起哄,張超見不到下臺,伸手摸了摸口袋,見自己的解毒藥帶在身邊,便說“喝就喝,我怕什么。但如果我喝了,你要給我5000元做補償,如果不給我就不喝!”。肖某身上沒有這么多錢,便要求只給張超2000元,張超不肯。眼看這場打賭無法進行下去,肖某于是向旁觀村民借了3000元,湊足5000元交給張超,張超無奈只好答應。肖某于是買了農藥一瓶,交給張超,張超咬牙喝了幾大口,便掏出解毒藥吃了下去。數分鐘后,張超開始嘔吐不止,眾人連忙將張超送到醫院,但張超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梁某(女,21歲)在自家樓道內被鄰居程某(男,25歲)猥褻。事后,梁某將此事告知其男友肖某某,二人遂對程某產生報復心理。經商議,梁某于當晚與程某相約次日晚上在春天公園內見面“談談心”,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張維。
2011年12月15日晚20時許,梁某與程某見面后,將程帶進公園,并在到達公園前事先電話通知了肖某某。當肖某某見程某進入公園后,便向程靠近,在靠近程的過程中,被程某發現,程某撒腿就跑。肖某某即開始追趕程。當肖某某將程某追至該公園人工湖的西北岸邊時,程某跑上結冰湖面逃向對岸。張維和梁某因為害怕冰面上有危險,即繞上木橋來到對岸找程某,但發現位于程某逃跑方向的對岸岸邊有一處冰面已經解凍,二人在對岸經找尋未發現程某。后肖某某送梁某回家。
次日下午,程某的尸體在春天公園湖面被發現(該處湖面即張維某在案發當晚發現的那處解凍湖面)。經鑒定,程某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
正方:肖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四部分:交通類辯題(八題)
某日晚,肖某與吳群在朋友處飲酒后,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同方向后方范濤駕駛的大貨車從慢車道進入快車道行駛,在并道過程中,司機肖某判斷失誤,造成所駕駛的轎車右前部與大貨車左前輪相撞,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吳群被甩出車外后,被其他過往車輛拖帶至一公里外并輾壓致死。
經司法醫學鑒定,吳群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體挫碎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察認定,肖某酒后駕車超速,且該車燈光照射系統不合格,肖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范濤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吳群無責任。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肖某晚上加班后駕車回家,23:00車輛進入一個封閉的湖底隧道,隧道內有一個醉漢跌跌撞撞走來,肖某躲避不及時,車輛后視鏡將醉漢帶倒。肖某下車查看,見醉漢無明顯外傷,僅是坐在地上沒有起來,于是駕車逃逸。醉漢此后坐在行車道上伸手求救,十分鐘內隧道內又陸續駛來二十余輛汽車,所有車均繞開后駛離。23:12分王海駕車到同一路段,因與前車車距過短,躲閃不及,王海駕車將醉漢碾壓致死,后王海同樣駕車逃逸。經法醫鑒定,死者的死因為王海駕駛的車輛碾壓致死。交警通過監控將兩人抓獲,認定肖某、王海負主要責任,醉漢負次要責任。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肖某因酒后駕車被處罰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罰款2000元。在被扣證期間,肖某駕車外出與騎自行車的顧鵬發生碰撞。肖某因無證駕駛,不敢報警,即上前提出送顧鵬去醫院治療,顧鵬自我感覺傷情不重,加上趕著回家,就主動提出私了。雙方于是達成賠償協議,肖某賠償顧鵬各項損失人民幣5000元,雙方互相不再追究責任。肖某當場支付了賠償款5000元,并把肖某送回家。肖某回家后,感覺十分難受即上床休息。當晚,肖某疼痛難忍,被家屬送到醫院急救,被診斷為脾臟破裂,后經鑒定為重傷。肖某家屬隨即報警,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肖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肖某是李靖雇傭的司機,由于李靖為人刻薄,經常隨意辱罵肖某,有時還克扣肖某的加班費,肖某十分生氣,想借機教訓李靖。某日李靖告訴肖某自己明天要開車去外地出差讓肖某檢查車輛,肖某檢查中發現汽車的剎車比平時反映慢一些,本打算修理一下。但轉念一想,讓李靖開車時發生些小的交通事故解解氣也好,于是對剎車未作處理。
當天夜里,肖某輾轉反側無法入睡。第二天一早就給李靖打電話說,車輛的剎車有些小問題,要修理好才能上路。李靖說知道了,他不開車改乘飛機去出差,肖某這才放下心來。但實際上李靖依然開車出差,在高速公路上因剎車不及時,追尾大貨車后死亡。后經公安機關鑒定,車輛剎車不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正方:肖某應對李靖的死亡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反方:肖某不應對李靖的死亡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2016年,安徽蚌埠一輛嚴重超限超載貨車追撞小客車,造成客車內9人全部當場死亡。一直以來,貨車嚴重超限超載被稱為道路交通“第一殺手”。今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張瓊向人大遞交提案,建議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將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
正方:貨車嚴重超限超載應作為危險駕駛罪入刑
反方:貨車嚴重超限超載不應作為危險駕駛罪入刑
肖某醉酒候駕駛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被查獲,同時發現機動車為李某所有,李某在案發時乘坐在該車且未飲酒。后經調查,李某于當日上午將車輛出借給肖某,當晚一起就餐,期間李某知曉肖某飲酒,但飯后并未制止肖某駕駛車輛。
正方:肖某、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反方:肖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李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肖某駕駛私家車途徑高速公路服務區時,根據搭乘朋友錢某的要求,將錢某下客在服務區。后錢某在高速公路車道內行走時被撞身亡。
正方:肖某有過錯,需負事故責任
反方:肖某無過錯,不負事故責任
某日晚,暴雨天,肖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碰撞行人(行人死亡)后,停車查看,行人躺在快車道,陳某在路肩觀察,發現了一只行人的鞋,未走近觀察,后發現車輛損失不嚴重就未報警駕車駛離,次日一早就將車輛修復,后被查獲。肖某稱,當時雨大,下車查看時沒發現被撞的是行人,以為是行禮之類的物品,自己車損不大就開走了。
正方:肖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反方:肖某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2月至8月期間,某公立學校副校長肖某在主管教學器材采購的過程中,親自同各單位銷售人員討價還價、壓低購進價格,然后迫使銷售人員同意將報價與最終成交價之間的差價作為肖某個人獲得的好處費。每筆采購談妥之后,肖某均采取以需要先行墊付貨款為借口,按照銷售單位最初報價從學校賬戶取出款項,然后向銷售單位按照最終成交價結算支付貨款,其中的差價款則由肖某直接取出歸自己占有。現查明,肖某通過這種方式共獲得好處費高達42萬元。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肖某系某市國有制藥廠新產品開發科科長。2000年初,肖某所在開發科從事“舒膽通”新藥品開發,在生產此藥品過程中,要產生硫酸鉀這種有毒物質。最初工廠采用偷偷將該有毒化學藥品倒入陰溝的辦法進行處理,后被環保部門處罰。此時,幫助該廠試制新產品的高級工程師王華提出由他負責處理有毒物品,每月一次將“毒品”用車拉走。2000年5月王華開始用汽車來拉“毒品”,碰巧被肖某遇見,肖某提出每來拉一次要付100元的酬金,王華答應付100元,并講也可以多付些。王華拉了3、4次后,肖某發現硫酸鉀經過提煉也可以取得錳鉀成分,用作“舒膽通”的生產原料。于是肖某向王華提出每拉一次要付1000元的酬金,王華答應了。經查肖某共收取王華所付酬金50000元,據有己有。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肖某是漢東省京州市光明區國土資源局(現為規劃與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被指派至三里屯鎮任土地管理員,負責該鎮東區范圍的土地管理工作。2015年光明區開展農村居民集中安置行動,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統一安置到高層房屋,不再審批宅基地,以保護農用地。肖某的岳母王熙鳳系三里屯鎮西區范圍內三里屯村居民,所居住的房屋系父母去世后兩位哥哥于80年代出資翻建的舊房,因為兩位哥哥戶口早已外遷,以王熙鳳的名義辦理了舊房翻建手續。因為年久失修,王熙鳳一家所居住的房屋破敗不堪。時任三里屯鎮土管員的肖某獲知安置政策后及時告知王熙鳳,建議王向村委打報告,要求分配安置房。經村委查詢,王熙鳳所居住的房屋系以其名義翻建,屬于“有房戶”,不符合分配安置房條件,考慮到事實上該房屋系兩位哥哥出資建造,依農村慣例系歸兩位哥哥所有,遂提出愿意修改保存在村委的《土地證年檢表》,但是保存在三里屯鎮的《土地證年檢表》由王熙鳳自己去替換。肖某利用職務之便從辦公室拿出兩張空白年檢表,由三里屯村填寫后,其自行帶到辦公室,替換了檔案中的原表。經三里屯鎮工作人員核查,認為王熙鳳符合分配安置房條件,進行安置。經查,王熙鳳一家分得的安置房價值80萬元。事實上,另有不少《土地證年檢表》上登記為“有房戶”的村民亦分配到了安置房。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肖某是甲市國有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兼出納。該公司在甲市建設銀行開設有業務專用賬戶,用于公司業務資金的劃撥,在甲市農業銀行開設有公司賬外賬戶(即“小金庫”)。
肖某自2013年2月起染上參與地下賭博的惡習,至2015年2月將家庭財產幾近輸光。2015年3月,肖某萌生了動用公司款項“賺大錢”的想法。為此,肖某利用公司財務部經理方某出差時將財務章交給自己保管的機會,私自辦理有關財務手續,以業務使用為名從建行將公司款項轉賬至公司農行“小金庫”賬戶,再從“小金庫”賬戶將現金取出,取出后均用于購買福利彩票或體育彩票。之后,肖某對業務賬戶記賬為款項劃轉至“小金庫”賬戶,但在“小金庫”賬戶上對取現一事不記賬。年底經理檢查時,肖某再偽造虛假的“小金庫”對賬單,制造賬目平衡、款項仍在公司的假象。
從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肖某先后16次以上述方法取出公司款項共計人民幣666萬元,其僅在2017年7月中過一次30萬的獎項(之后也投入彩票購買),其余均是虧損遠大于盈利。2018年6月,肖某將最后一筆款項購買彩票后未中分文,在自感“賺大錢”的想法不可能實現、虧空的公款也根本無法填補后,肖某于同年6月22日逃匿外地,后本案案發肖某被抓獲歸案。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肖某系某市分管統戰工作的副市長,與該市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金輝系同學關系。2016年8月金輝為自己公司開發的樓盤能夠減免相關稅費請肖某幫忙,肖某和建設局等相關部門打招呼,后經過相關部門審核批準,金輝的樓盤共減免稅費合計300萬元。
2017年元旦期間,肖某和金輝在同學聚會上再次相遇,聊天時肖某提出現在銀行投資理財收益太低,問金輝有沒有好的投資渠道。金輝為了感謝肖某,就主動提出可以投資到自己公司的項目上,后肖某拿出200萬元交給金輝,雙方簽訂投資協議,金輝保證每年投資回報為15%(即每年30萬元)。
實際上該200萬元實際并未投入金輝公司運營,而是由金輝另行使用了。從2017年元月至2019年6月,肖某每年從金輝的公司收取投資回報共計75萬元。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肖某早年曾在遼東省警校任教,并在遼東省遼河市公安局任職;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任中共遼東省遼河巿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5年9月開始任中共遼東省濱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6年1月,黃某因涉嫌非法經營被遼河市公安局河東分局立案偵查。黃某家人經人介紹認識肖某,希望其幫忙關照辦理取保候審,并于當月送給肖某30萬元。肖某遂打電話給時任遼河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秦某(曾是肖某在警校任教時的學生),要求秦某為黃某辦理取保候審。秦某顧及面子,遂告訴河東分局局長梁某“有領導關注此案,依法辦理的同時也要注意社會效果”。2016年2月,河東分局經過正常審批程序對黃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2002年12月,肖某開始擔任某市建委副主任。長期的工作中,由于業務關系,逢年過節時不斷有建委審批過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公司為事后表示酬謝,而給建委中層以上干部送紅包和各類禮品。剛開始時,肖某多次將紅包退回或者直接單位上繳紀委,但是,長期被單位其他領導和同事背后議論為假正經。后來,肖某采取他人收受紅包時自己也收受的方式,但是,在收受之后,全部捐贈給公益事業,并詳細記錄每一筆紅包的數額、來源和捐贈的去向。在肖某擔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計收受他人現金約四十萬元。
2006年5月,該市建委主任郭某因受賄罪被起訴。涉案的行賄人之一杜某在訴訟過程中,向檢察院舉報,為酬謝建委批準自己的開發項目,杜某曾經給所有建委領導送了紅包,其中肖某收受自己的紅包內有三萬元。據此,肖某被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40余萬元的所有受賄事實和贓款去向。
根據肖某的記錄和捐贈單據,肖某收受的全部現金和紅包直接以無名氏名義捐贈給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有據可查的累計捐贈約為41萬余元。
正方:肖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肖某系某區農發局局長,2003年,肖某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將局屬集體企業的70%股權和土地低價轉讓給私營性質的全惠公司。
2004年,肖某的老同事鄒某、陶某、陸某(均已退休)經商議找到全惠公司負責人肖某,以感謝肖某在股權土地出讓中幫忙為由,向肖某索要200萬元,后肖某根據鄒、陶、陸的要求將200萬轉入上述三人與其他人于2002年共同出資成立的海天公司(肖某以親戚名義持股5%)用于經營。
2005年,鄒某將此事告訴了肖某。2005年至2009年期間,肖某從海天公司領取數十萬元分紅款。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肖某系B省某人民法院副院長,分管執行。A公司因與長興公司欠款糾紛申請該人民法院對長興公司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長興公司的資產,后經依法拍賣執行完畢。執行完畢后查封的資產還剩余一千余萬元。2018年3月,肖某將上述信息告知其情人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讓王某查詢公開信息看有無涉及長興公司的相關案件可以代理。王某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得知長興公司與C省東方公司2000萬元的欠款糾紛已經向B省某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趕到C省東方公司,和公司法務部門協商代理訴訟和執行,洽談過程中未涉及肖某及肖某告知有關資產情況。東方公司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和王某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風險代理合同,約定訴訟過程中所有費用由王某個人承擔,最終根據回款比例支付律師。王某自行承擔費用代理了一審、二審和執行工作。執行過程中,肖某給執行人員打招呼依法盡快執行。因長興公司在該院有查封的剩余資產,該案順利執結。東方公司依據合同向王某所在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約200萬元,王某根據律師事務所的提成比例獲得收入160萬元,對王某獲得報酬的情況肖某知情。
正方:肖某構成受賄罪
反方:肖某不構成受賄罪
肖某是A縣交通局局長。2014年2月,在肖某的關照下,大通路橋公司承接了A縣城南路改建工程第3、4標段建設項目。大通路橋公司總經理王某向肖某提出,按照利潤的50%給肖某“感謝費",并稱自己在外省開設的一個混凝士攪拌公司現在效益很好,問肖某是否愿意將這筆錢投放到混凝土攪拌公司,肖某表示同意。2015年底,工程竣工結算,大通路橋公司獲得利潤1000萬元;王某將其中的400萬元投入混凝土攪拌公司用于擴大生產規模。2016年3月,王某在B區承建的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供出肖某。經查,肖某未在王某開設的混凝土攪拌公司中分得利潤。
正方:肖某構成受賄罪
反方:肖某不構成受賄罪
肖某系某國有企業的總經理,高艷是肖某的情人。某日,高艷告知肖某,自己妹夫的金田公司流動資金短缺近500萬元,該公司愿意以年利率15%向其他企業借款,。同時,還將給予中間介紹人5%的獎勵。高艷讓肖某從自己企業借出500萬元給金田海公司使用。肖某考慮到這樣做既能夠使高艷得到好處,也能給廠里謀取高息,遂答應了高艷。
隨后,肖某和主管財務的副廠長王勇商量此事,但沒有說出高艷能夠得到5%獎勵的情節,只是稱企業可以得到15%的利息。王勇起初不同意,認為這樣違法相關規定。但看到肖某態度堅決,同時考慮到能夠給企業帶來高收益,于是王勇按照肖某的意見,通知廠財務人員借款500萬元給金田公司,雙方還簽訂了借款合同,金田公司也出具了借條。金田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給予了高艷25萬元的獎勵。后來,金田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所借的500萬元也未能歸還。
正方:肖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反方:肖某的行為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