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充分發揮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提高全省律師的業務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江西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江西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業委員會是由執業律師組成的,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就某一業務領域組織全省律師開展業務交流、業務研究和業務指導活動的業務機構。
第三條 省律師協會根據律師業務的發展需要,經常務理事會研究,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并且可以根據律師行業的發展狀況對專業委員會機構的設置、撤并及主任、副主任等人員組成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省律師協會秘書處具體負責管理、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申請加入各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遵守執業紀律,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二)經當年注冊的執業律師,并已交納會費; (三)熱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有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豐富的執業經驗和較高的相關業務水平; (五)承辦相關專業案件業績較突出,或者在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本專業文章。
符合以上條件的執業律師,經本人申請,省律師協會秘書處審查同意并商請專業委員會主任確定。
第六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各項活動; (二)享有表決權; (三)對本專業委員會的經費使用享有監督權; (四)提出本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勸退的建議; (五)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應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二)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每年向專業委員會至少提交一份業務研究論文或個人辦理相關案件(法律事務)的經驗總結; (四)委員變更執業機構、地址或聯系方式應及時報告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省律協秘書處; (五)在執業所在地熱心倡導、參加相關業務活動,組織和幫助所在地律師開展本專業業務活動。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該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 (二)本專業委員會開展全體委員活動累計三次請假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 (四)不完成本委員會工作任務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的。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聘請顧問,報省律協常務理事會批準。顧問享有應邀參加專業委員會活動和發表意見的權利,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委員20至50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任期與該屆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任時應做好工作交接。
專業委員會正副主任通過本人自薦,征求各設區市律師協會同意,經省律師協會秘書處審查后提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主任、副主任應當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較好的業務素質、較強的組織能力,并且能夠勤勉盡責。
主任主持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條 各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備一定協調能力的委員作為該專業委員會的秘書長或秘書,負責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秘書長或秘書名單報省律協秘書處備案。
第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在本級律師協會機關刊物和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推薦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選; (二)召集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 (三)執行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委員布置工作; (四)經授權代表省律協或者以本專業委員會名義對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向省律協報告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六)完成省律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副主任委員根據委員會分工,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委員暫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經專業委員會申請,省律協秘書處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職責,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或不稱職的,或一年未組織活動的,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出撤換要求的,由省律協常務理事會決定撤換。
主任委員每年應向常務理事會述職。專業委員會每年不組織至少一次活動的,該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引咎辭職。
第十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應掌握各專業領域的發展狀況;突出工作重點,解決各專業領域中的難點問題,研究各專業領域的發展方向,制定各專業領域的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并有計劃地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的任務:
(一)開展業務理論研究,組織實務交流和案例研討活動; (二)進行調查研究,為指導律師業務活動提供意見、建議,提出制定業務工作規范; (三)對立法、司法、執法、法律監督活動及其他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有重大爭論的疑難案件進行研討、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五)開展其它與律師業務有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各專業委員會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經由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并提交下一個年度的工作計劃,由省律師協會秘書處統籌安排確定后執行。
第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業務活動,并鼓勵和允許非委員參加,在活動后形成會議紀要報省律師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條 各專業委員會委員每年至少向本專業委員會提交一篇內容新、有深度的業務研究論文或者個人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和撤換; (二)根據本規則制定本委員會的活動細則; (三)召集本專業委員會會議,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任期工作規劃; (四)就律師專業評優、出國培訓、繼續教育、對外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一年至少召開一次,并將會議有關決議報省律協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經費,應提出預算方案上報省律師協會,由省律師協會核準撥付或報銷,同時可以采取自籌和社會贊助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應的活動細則。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自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