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律師協會,廳直各律師事務所: 8月23日,經省律師協會一屆監事會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江西省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2015年9月2日
江西省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充分履行監事會職責,規范行使監督職權,保障監事會各項工作有序開展,依據《江西省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每屆任期四年,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三條 監事會依據《江西省律師協會章程》和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及本工作規則開展監督工作。監事會及其組成 人員接受律師和律師代表監督。第四條 監事會實行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一般事務監督與專項事務監督、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及事后監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第五條 監事會組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愛律師事業,廉潔自律。第六條 監事會的工作經費在本協會收取的會費中列支。第二章 監事會組成及職責第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副監事長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從當選監事中提名候選人,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第八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監督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二)選舉、增補、罷免或者更換監事長、副監事長,罷免或者更換監事;(三)監督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履職情況;(四)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履職情況;(五)監督會費收繳與使用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特別會議; (七)指定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及律師協會其他工作會議;(八)向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九)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九條 監事的主要職責是:(一)依據本規則開展工作;(二)根據監事會內部分工,完成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三)根據監事會的指派或監事長的委托,列席監督范圍內的各類會議,并發表監督意見;(四)根據監事會的指派或監事長的委托,完成各項臨時工作;(五)參加監事會工作會議,依據本規則行使表決權;(六)根據本會章程規定行使其他監督職權。第十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其職務:(一)不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二)受到刑事處罰、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上行業處分的; (三)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四)其他應當罷免職務的情形。第十一條 監事長的主要職責是:(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二)對外代表監事會;(三)列席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四)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五)簽署監事會決議和其他監事會文件;(六)安排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委派監事代表監事會行使職權或負責臨時的具體工作;(七)督促、檢查監事工作;(八)代表監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九)根據本會章程規定行使監事長的其他職權。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會指定的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責。 副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行副監事長職責。第十二條 監事會日常工作由律協秘書處負責,秘書長有責任組織實施監事會的各項決議和決定。秘書處應有一名副秘書長分工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第十三條 秘書處應配備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監事會專(兼)職秘書,監事會秘書在監事會領導下工作,為監事會提供聯絡、文秘和后勤服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秘書的職責是: (一)負責監事會會議的記錄;(二)負責將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本會的其他工作會議的開會時間、地點和內容及時報告監事長,并根據監事列席相關會議的規則或監事長的安排通知其他監事列席會議; (三)負責監事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的記錄; (四)負責搜集、整理、傳遞相關的工作信息;(五)負責監事會文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負責監事會對外事務的聯絡、送達等工作;(七)負責監事會與律師代表的日常聯系; (八)監事長指派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監督對象及監督方式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監督對象包括: (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及秘書處;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 人員; (三)各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四)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其他對象。 第十六條 監事會通過下列方式和途徑實施監督:(一)派員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及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重要會議和活動;(二)對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重大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會可以派員列席財務方面的工作會議;(三)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各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組織監事參加監督對象的述職會議,查閱監督對象的述職報告及秘書處提交的上述人員參加律師協會各種會議到會情況的報告;(四)根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議,組織監事參加省、市律師協會召開的涉及省律師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會議;(五)提議臨時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律師行業應當討論并應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六)征求和聽取律師對監督對象的意見;(七)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事會可通過口頭及出具建議函、意見書和警示函的方式發表監督意見。第十七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開展監督工作。第十八條 全體監事應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根據監事會內部分工,應分別列席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會議。第十九條 除特殊情況外,秘書處應提前三天將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會議的開會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列席各種會議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會議程序和審議、決定的事項違規、違章或者明顯不適當的,應當場提出監督意見并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應提出書面監督意見。列席各種會議的監事會成員不干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被監督對象依照職權獨立開展的正常的決策、管理和業務活動。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會議應在作出決議或決定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決議或決定內容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對于監事會提出的書面監督意見,被監督對象應于收到監事會監督意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或以電子郵件形式)答復監事會。 第四章 監事會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不少于三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指定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次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不少于三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監事。 第二十四條 經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舉行臨時監事會會議。臨時會議的議題由提議人提出。臨時會議至遲應于會前二天將會議通知、議題及材料送達全體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如監事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應向監事長請假并說明理由。未請假或未準假而不參加會議的,視為無故缺席。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或重大監督意見,須經到會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監事表決權不得 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十八條 對于監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或其他需要對外發布的文件,由監事長簽署,并以本會的名義發布。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上形成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等文件,以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送達有關機構、部門及個人。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工作內容,是否需要公開或以何種方式公開,在服從行業整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監事會自行決定。監事對監事會會議討論的保密事項及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時了解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除明確由監事負責執行的外,由秘書處負責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5年8月23日經本會一屆監事會二次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本會”指江西省律師協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