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9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 作者:樊崇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推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作出了部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意見》對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工作的定位、職責、機構設施、工作機制、值班律師的隊伍來源、監督管理、執業紀律等等,均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在我國已經形成和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
這一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法制建設路上的標志性事件。大家知道,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我國刑訴法依憲法為根據,從1979年頒布到1996年和2012年兩次大修,都把辯護權列于其中,尤其是關于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權,都作了規定。2012年刑訴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的范圍、階段規定都比較具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立法雖然作了規定,但是,并未得到全面或真正的落實。根據各地法院官網發布的判決書統計顯示,2012年上海市浦東新區律師辯護率為27%,浙江省慈溪市為9%,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為15%,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為10%,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為26.5%,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為25%,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為29%,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為34%,廣西南寧市興寧區為21%。總體上,平均律師辯護率為22.5%。近期,對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網上發布的4個省份2013~2014年間的刑事判決書進行統計,以基層法院為例,北京的律師辯護率是25.5%,江蘇是20.5%,湖南是15%,新疆是19.7%,4省份的平均辯護率是20.17%。可以看出,律師辯護率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與前幾年相比沒有什么變化。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尤其是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和方式不暢,尤其是在剛剛采取強制措施,把犯罪嫌疑人關進看守所后,致使律師法律幫助的“最后一公里”阻力很大,律師很難介入。因此,我認為《意見》關于在看守所和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設律師值班辦公室),這一舉措是對我國辯護制度進步的一大突破,應該成為我國法制建設路上的一樁標志性事件。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設立,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意義深遠。根據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基本內涵和結構,刑辯律師既是實施的四大主體(法院、檢察院、公安、刑辯律師)之一,又是訴訟結構和三大訴訟職能之一,沒有辯護職能,刑事辯護缺位,這一訴訟就是一個不完整又不健康的的訴訟。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已經告訴我們,糾正的大量錯案就是由于刑事辯護律師不到位,或到位后律師正確的意見沒有得以采納而釀成的。因此,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一項基本任務,就是要完善和強化刑事辯護的功能和作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的確立,就是適應和推進這一改革的需要,而出臺的一項重要服務措施。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是認罪認罰從寬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認罪認罰從寬的試點工作正在深入進行,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構,一個重點和核心就是如何保障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自愿性”已經成為認罪認罰案件審查和審理的重點和核心。解決“自愿性”必須有律師的參加,只有律師的參加才能見證認罪認罰客觀性、真實性和自愿性。從域外經驗來看,在保障被追訴人自己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前提下,賦予認罪案件中的被追訴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例如,在美國,被告人在辯訴交易中能夠獲得律師為其辯護的保障,如果其本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就由政府出資設立并獨立運行、遍及全美各地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為其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德國,被告人在認罪協商程序中有權獲得免費的律師辯護已經被寫進刑事訴訟法典。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4項明確規定:“預計判處自由刑至少六個月的,對尚無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就初級法院快速審理程序對其指定辯護人。”我國2012年刑訴法的修改,雖然擴大了法律援助制度指定辯護的范圍,但是,無法涵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所有案件。因此,早在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中就要求在試點中“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這一辦法解決了速裁程序試點律師的參與問題。在速裁程序試點的基礎上,我國司法改革開展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構的試點工作中,在《意見》中又進一步規定了法援和值班律師的參與和參與中的地位、職責和工作機制。法援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它對維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的意義是不言而明的。由于法援律師的到場和參與,不僅見證了認罪認罰的全過程,而且對確保“自愿性”的審查、審理機制發揮的作用是任何人也不能代替的。由于法援值班律師的參與,使訴訟結構完整,正當法律程序得以實現,案件的質量就有了保障,司法公正自然會充分地顯現。因此,這一制度對于防范錯案的發生,意義更為重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為當事人服務、方便、及時、多樣,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律師的工作站設在看守所或人民法院,截至2016年全國共在2000多個看守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上海、黑龍江、浙江、江蘇、福建、河南等多個省市實現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值班律師的職責是:解答法律咨詢、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轉交申請材料、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控辯雙方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值班律師在場見證,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過程中代理申訴、控告等等。從這些職責看,值班律師服務的特點有四:一是帶有初步性;二是廣覆蓋;三是選擇性;四是便捷性。值班律師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方便及時,尤其是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值班律師到場,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問題,提出量刑建議的意見,選擇訴訟程序等,十分有利于矛盾化解,為控辯雙方協商、溝通、構筑了橋梁,奠定了基礎,促成了訴訟順利進行。所以這一制度實施必然會得到控辯雙方的高度贊揚。
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制度的建立,適應了世界人權斗爭潮流,彰顯了司法人權,是我國司法人權保障制度的建構和完善的一大亮點。值班律師制度最早產生于英國,近年來隨著世界范圍人權斗爭的潮流,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西方國家相繼建立、完善和發展了這一制度,其目的都是為了彰顯司法人權。在我國自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決定出臺,特別強調國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且還出臺了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確立與完善,黨的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司法人權保障制度的建構文件,分別把法律援助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列為主要內容。在不到三年的時間內,我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迅速崛起,作者認為它具有標志性的現實意義和國際意義。另外,值班律師制度在我國的出現,也不是偶然的,更不是隨波逐流趕時髦。它的建立有著深厚的實踐基礎。我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起步雖晚,但發展迅速。2006年起,司法部與聯合國開發署共同在河南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項目試點,在此基礎上選擇一些地方擴大試點范圍。2014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辦、國辦等機關相繼出臺一系列中央改革文件對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定位、工作職責、運行機制作了界定,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協調公檢法機關加強對值班律師工作的支持配合。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在2000多個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二十幾個省市實現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值班律師積極參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提高司法活動的透明度和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我國迅速崛起和健康成長,她所展開的英姿和已經彰顯的時代意義,我們應當為她歡呼、贊揚!
參考文獻: 1、顧永忠:《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刑事辯護突出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16年第2期。 2、蔣宏敏、田娜西、劉遙、王達:《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及辯護意見采納情況實證研究》,載《中國律師》2016年第11期。 3、陳瑞華:《比較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160頁。